考試辦法 ‧ EXAM
牙周病專科醫師考試辦法
1994.05.01 實行;1994.07.03 第一次修訂;1995.05.13 第二次修訂;
2002.05.05 第三次修訂;2002.11.02 第四次修訂;2003.01.12 第五次修訂;
2014.07.13 第六次修訂;2015.01.18 第七次修訂;2017.07.16 第八次修訂;
2018.03.11 第九次修訂;2018.09.09 第十次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考試辦法依據臺灣牙周病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五章訂定。
第 二 條:本辦法由甄審委員會制定,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實施。修改亦同。
第二章 執 行
第 三 條:本辦法由臺灣牙周病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甄審會)執行,執行時為獨立作業。
第三章 考試時間與期效
第 四 條:每年舉行筆試與口試各一次,臨床實地考試依甄審會視實際需要舉行之。惟臨床實地考試之舉行,應最少於三年前公告之。
第 五 條:筆試舉行時間訂十二月中旬,口試訂為每年三至五月中旬。
第 六 條:報名時間為試前一個月。甄審會應於考試一個月前公告考試辦法及相關事項, 並接受報名與審查資格。
第 七 條:應考者於筆試通過後,應於六年內通過考口試(如有臨床實地考試則包括之)。超過此期限,筆試必須重考。
第 八 條:甄審會應於各種考試後一星期內發佈考試結果。考試之有效期限,以發佈日為準。
第四章 筆 試
第 九 條:命題方式以公平為準,內容以平均為原則。
第 十 條:命題應由主委於考試前一個月召集委員開命題會議,討論相關事宜,命題內容 為機密不得洩露給他人。
第十一條:命題原則由全體甄審委員參加,如必要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得聘請專家命題。 不克參加之委員,應以書面載明理由向主委請假。
第十二條:命題內容與分佈(見附件)。
第十三條:命題必須以書面載於命題紙內(如附表)。命題紙由甄審會準備,並於命題會議時定案、說明。
第十四條:甄審委員命題完成後一題一密封,封面書寫編號交學會秘書存檔,並列為機密。
第十五條:考試前二星期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開第二次命題會議,公開方式隨機抽選試題密封,於學會內做成試卷。
第十六條:筆試為複選、單一答案,不倒扣,以六十分為及格。
第十七條:閱卷評分由主委於試後隨即召集甄審委員執行之,於成績公佈以後歸檔。
第十八條:會員已取得美國牙周病學會專科醫師證書者,得以書面審查,申請免考筆試。
第五章 口 試
第十九條:口試內容分病例告及口頭問答,病例報告須準備五例,由甄審委員抽選兩例報告之。
第 廿 條:病例應依報告內容準備並報告。
第廿一條:
1. 送審之五個牙周病例中,至少三例須有牙周手術,一例為植牙手術(2016年口試開始實施),且最少含術後一年之觀察,非手術病例,也最少應含基本治療後一年之觀察。
2. 在送審時必須有一篇已撰寫完成合乎本學會雜誌投稿方式,並已被接受刊 登者。
第廿二條:刪除(107.9.9)
第廿三條:口試前應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開口試會議,討論相關事宜,並輪閱送審口試資料,分發病例報告影本,並以抽籤方式決定考官及應考者之組別。
第廿四條:每一應考者之口試分兩組,每一組含一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,每組共七十分鐘(104.1.18 修過)。
第廿五條:每一病例報告二十五分鐘為限,考官不得中斷其報告,其餘時間為口頭問答。
第廿六條:每組考官二人,輪流發問,內容應為臨床牙周病相關者,但不限定病例範圍內,也可為實物問答。
第廿七條:口試進行中以錄音存證備查。
第廿八條:發問考官應同時填寫評分表(如附件)。
第廿九條:每位考官之評分以六十分為及格。四位考官中最少三位評「及格」為通過口試。
第三十條:口試後考官之評分表由學會祕書歸檔備查。
第六章 複 查
第卅一條:筆試結果公佈後兩星期內,應考者可申請複查,複查以一次為限。複查工作於申請者繳交複查費後予以複查。
第卅二條:筆試複查內容以計分為限,筆試複查由主委會同另一甄選委員執行之。複查結果隨即函覆應考者。
第卅三條:筆試複查結果無誤時,複查成本由應考者負擔,複查結果有更正時,複查成本由學會負擔。
第七章 證書頒發
第卅四條:應考者通過規定考試後,由甄審會將名單送交學會頒發「臺灣牙周病醫學會 牙周病專科醫師」證書。